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十二条规定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0日
为确保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特联合下发关于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十二条规定:
一、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公安机关重点保卫单位,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列为必巡区、必巡线、必巡点,并在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实现治安报警点覆盖率达到100%,交通安全设施落实率达到100%。
三、必须强化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的矛盾纠纷排查,做到不漏排、不激化,及时化解,排查调解率达到100%,坚决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恶性案事件。
四、必须强化对高危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及时、全面、滚动排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人员以及因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举止反常人员,管控率达到100%。
五、必须依法将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全部予以取缔。
六、必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健全安全制度,聘请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配备率达到100%。
七、必须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火灾、交通安全、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等隐患的排查,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八、必须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自防能力,法制、交通、消防安全宣传率达到100%。
九、必须全力侦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侦,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限期破案。
十、必须有效制止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对正在实施暴力行凶的,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依法当场击毙。
十一、必须对因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而发生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进行责任倒查问责。
十二、必须落实“校园民警”办公用房,配备必要办公设备,配置常用警用装备。
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