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术学校教学场地空调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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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空调设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下列规定:
1、 空调使用的温度规定:冬季10℃以下,夏季30℃以上,
方可使用空调。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而擅自使用空调的,除批评教育外,老师和学生必须交纳违规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
2、 提高效能,使用空调必须关好大部分门窗以利降温(可
留一两处换气口)。凡使用空调而门窗大开的,老师和学生必须交纳违规使用产生的电费。
3、 本着节约出发的原则,空间较大的教学场所(如教室、
排练厅等)低于5人学习,不得使用空调,可调至较小房间。违规使用,缴纳电费。
4、 最后一节课结束后,教师必须督促学生关好空调和其他
电源。如不及时关闭造成浪费,对该班学生和老师进行通报批评,师生分别补交因浪费产生的电费。
5、 空调只能用于教学,学生在教学场所逗留、玩耍等从事
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时,不得使用空调,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补交电费。
上述规定希望广大师生严格遵守,服从管理。违规使用,缴纳电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关师生纪律处分,并予以全校通报。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重庆艺术学校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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